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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消防摩托车认证委托人确定的生产企业及其生产过程应符合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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